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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证、修改“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的函
发布时间:2016-07-11 来源: 阅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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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司室,有关协会,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协会,有关专家、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和广大执业药师:

  多年以来,社会各界对医药领域职业道德问题愈加关注。显然,弘扬、建设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不仅顺应了人类社会道德回归与复兴的社会发展潮流,顺应了党中央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以人为本的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同时,也将惠及大众,全面提升大众药学保健水平,提高执业药师立法工作质量,促进法德和谐、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的形成,并对增强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的根本、长期竞争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鉴于此,2005年4月,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理事会决定将推进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重要自律性工作。根据理事会的决定,2005年10月25至26日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在江苏省无锡市组织召开了“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专家研讨会”。来自药事管理、法律、药学等领域的专家对制定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简称“准则”)的必要性,“准则”的体例、结构、基本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起草了“准则” (论证稿)。

  为了使“准则”更加科学、积极、可行,为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道德素质和职业信誉,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提高公众药学保健水平发挥积极的作用,特请你们对“准则”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论证意见与修改、补充意见反馈我会秘书处(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SFDA办公楼中国执业药师协会;邮编:100810;电话:010 68001478;电子信箱:clpa@263.net;联络人:丁晋垣)。

  专此函询

  附件: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论证稿)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执业药师 职业道德 准则 函

  抄 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领导、办公室、人事教育司、药品市场监督司。存档(2)。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2005年11月28日 印发

  附件:

  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

  (论证稿)

  一、牢记宗旨,尊重生命。执业药师应将患者的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良知,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二、以人为本,维护权益。执业药师应尊重患者的价值观、知情权,维护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三、关爱患者,平等相待。执业药师对待患者不分民族、信仰、职业、地位、贫富,一视同仁。

  四、调配药品,细致谨慎。执业药师应向患者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药品,确保无误。

  五、指导用药,科学合理。执业药师应向患者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避免药物的误用和滥用。

  六、保护隐私,慎言守密。执业药师应严守患者的个人秘密,无正当理由,不得透露患者信息。

  七、遵章守纪,依法执业。执业药师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

  八、钻研业务,精益求精。执业药师应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开拓创新,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九、尊重同事,团结协作。执业药师应与同事和谐相处,通力合作,共同维护患者的最大利益。

  十、敬业奉献,珍视声誉。执业药师应忠于职守,抵制行业中的不良行为,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为药学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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