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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8 来源: 阅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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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保障其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中国药师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协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从事某专业或领域行业活动的分会和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命名名称为:“中国药师协会某某分会”“中国药师协会某某工作委员会”。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协会审核备案。

第四条协会分支机构为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合同、合作协议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五条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分支机构不另设章程,应依据《中国药师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与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

(一)学科、专业分化比较成熟,有稳定的发展方向和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

(二)学科、专业分化虽不成熟,但涵盖的领域目标明确、边界清晰,具有发展的潜在空间,有具备学术或行业影响力的代表人物和核心团队。

(三)与协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四)具备与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济支撑能力。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申报。由3~5名具有正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行业带头人作为发起人,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名称、专业或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必要性、业务范围、拟开展的工作、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组成名单等。

(二)审核。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先征求相关分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理事会审议。

(三)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协会秘书处正式拟文批复,颁发聘书。分支机构委员应为中国药师协会会员,并应办理入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入会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委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八条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度。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委员应为药学、医学、管理、教学等领域专业人员,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全国或本地区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行业影响力,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九条委员会人数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原则上委员总数不超过40人,名额分配应考虑到地区分布和学科、专业各主要领域的需要。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分会和工作委员会间的委员可以兼任,但同一委员兼任数不超过2个,同一分支机构兼任委员比例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0%;分会间的委员不可以兼任。

第十条在符合人员构成比例的条件下,委员的增补须由分支机构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协会审核批准后,由分支机构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为委员。每年可办理一次,委员会任期的最后一年原则上不办理。委员的退出须由分支机构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审核同意后批复。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办公室依托单位由分支机构提议,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不另设其他内部机构。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过4人,由主任委员提名聘任,报协会备案并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对分支机构贡献较大的专家、学者可聘为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受聘为新一届分支机构顾问。顾问任期一届。

第四章 换届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五年。按照相关规定,应在届满前6个月由本届委员会组织制定换届方案,开始换届筹备工作。届满前两个月向协会提交换届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换届方案须提供的材料:

1、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由协会财务部门出具的财务报告;

3、下届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及简历,以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提名;

4、换届时间。

(二)协会在收到分支机构换届方案后,经会长工作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批复。

(三)分支机构召开换届大会后一个月内将以下材料报协会,履行核准程序:

1、经大会审议通过的上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会议纪要(说明参会人数、议题及讨论要点等);

3、新一届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名单。

第十五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改选的,须由分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协会批准方可延期换届,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任期一届,不得连任。

第五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协会章程,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和重点任务。

(二)积极参与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本学科、专业的情况和诉求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学科、专业或行业领域的实证研究、诚信建设、学术交流、数据统计、信息服务、技术培训、标准制定及宣贯、品牌培育等相关活动。

(四)组织参加有关国际学术活动,开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同行协会的交流。

(五)推荐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药师人才。

(六)分会性质的分支机构可发展会员,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依据协会会费标准代表协会收取会费。

(七)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发展规划等都要经过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应广泛集聚社会资源,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各项活动,多渠道、多方位募集资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不得刻制印章,对外开展活动的通知、合作协议、合同等需经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协会报送申请,加盖协会印章。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举办的各项活动,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协会报送活动通知和经费预算等有关材料,由协会分管领导审定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所开展的业务活动在结束后3日内将活动新闻稿、视频及图片资料等上报协会用于新闻宣传和报道。

第二十四条国家继续教育学分申请须在上一年的8月底前提交。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的互联网新媒体(含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设置须报协会审核与备案,互联网新媒体内容的审核与发布流程,遵守国家法律和协会规定。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不设立独立账号,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对财务工作负责,其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单独立账。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每个项目均进行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按《中国药师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的办公设备一般由办公室依托单位提供,原则上不发生固定资产费用;确因工作需要购买的,须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分管领导和会长批准,并纳入协会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原则上协会不为分支机构提供垫付、借款等。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改选换届须完成财务、固定资产的交接。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办公室依托单位变更,须经过分支机构内部民主程序通过,向协会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必要性和变更内容,经分支机构工作会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批复。

(二)分支机构的办公室地点变更需向协会报备。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的终止。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支机构或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会长工作会讨论,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一)因政策或职责发生变化的;

(二)连续两年未组织开展活动和未履行主要职责的;

(三)有严重违规和违法现象的。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协会定期组织对分支机构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年度考核一般于次年第一季度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分支机构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表,并结合平时各方面工作情况进行。

第三十六条 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考核分支机构建设、日常工作管理、业务活动开展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成效和时效,督促分支机构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考核评估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处组织实施,由秘书处成立考核评估组,开展具体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60 — 85分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分支机构,由协会授予“中国药师协会年度优秀分支机构”的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协会将进行警示告诫谈话;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依据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分支机构全称。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药师协会制定,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18年版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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