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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师协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8 来源: 阅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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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药师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整体方案》《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综合监管办法》《脱钩后行业协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各类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资产是指本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本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

(二)坚持全链条管理与重点环节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

(四)坚持资产信息主动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

第五条本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明晰管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第六条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资产配置是指协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发展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九条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本会各项经营性收入。

第十条本会资产配置主要采用购置和租用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本会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具体标准详见《中国药师协会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价格上限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要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报协会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本会各项资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本会按规定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中国药师协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对实物资产要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四条协会出租出借和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并履行章程和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十五条本会固定资产处置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中国药师协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会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确有需要的对外股权投资行为,应与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按照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对外股权投资收益统筹用于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不得在管理层、工作人员和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本会对外投资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按照《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会发生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或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时,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协会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协会及会员利益。协会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关联方是指协会在职人员和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执行,涉及上市公司的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协会终止时,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协会终止时,应当执行《民法总则》及相关规定,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本会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对外投资、处置、收益管理等情况接受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本会应当于年度终了4个月内,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全面反映各类资产总量、结构、增减变化、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负债等信息。

资产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协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本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如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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