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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师协会信用承诺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8 来源: 阅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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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共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引导行业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诚信为本、信誉至上的风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结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药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分支机构、会员均必须遵守本制度,共同提高信用意识和道德水准,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章 信用内容承诺

第三条依法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服务等活动,杜绝行业垄断行为。

第三章 服务方式承诺

第四条依法办理登记。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时提供的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五条 加强内部建设、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民主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以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

第六条 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落实信息公开。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信息;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主动向会员或依法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 接受监督管理。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党建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章 服务对象承诺

第九条 以药师为服务对象,积极推进药师立法和药师队伍建设工作,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收费标准承诺

第十条 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中国药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收取会费,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业务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不强制入会并以此目的收取会费。

第十二条 不利用政府名义或以政府委托事项为由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不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第十四条不强制会员、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第十五条 不以担任理事、负责人为名收取会费以外的费用。

第十六条不搞非法集资活动。

第六章 信用承诺的形式

第十七条信用承诺实行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众及媒体公开。利用协会网站、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向社会公众和会员公开。

第七章 信用承诺的措施

第十八条开展信用教育。对协会、协会分支机构及会员开展信用教育,普及信用承诺知识,认清信用承诺的价值,自觉履行信用承诺制度,并定期开展检查落实情况,避免问题发生。

第十九条 及时处理信用承诺发生的现象,并向相关部门和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式服务,将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第二十条 将信用承诺列入年终考核内容,施行一票否决制。发生诚信问题的,取消优秀分支机构的表彰。

第二十一条 发生诚信问题,要向社会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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