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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师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9 来源: 阅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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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药师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依据《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结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协会或会员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或会员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

第四条协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需公开信息的内容向社会或会员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 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等;

2.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二)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内容:

1.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2.第六条第一款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协会不得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协会公开的信息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或涉密及有可能涉密的信息以外,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第六条的公开范围执行。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发布,须报请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协会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理事及监事,未经理事会决议或协会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向公众、会员或媒体发布、披露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协会要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信用中国”网站;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行业会议、行业论坛等;

(三)文件通知;

(四)协会官方网站及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

第十三条 协会要创新信息交流机制,积极运用互联网方式公开信息,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新媒体的传播优势,推动改善信息发布效率,扩大协会影响力。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协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根据信息源及信息的性质确定:

(一)属于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各类政策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公开。

(二)属于协会层面的各类工作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段进行公开。

(三)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

第十六条凡是公开的信息,要遵循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信息的经办人填写《互联网信息发布审批单》,报秘书长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

(四)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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